(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连君与沈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连君,沈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4-1号申请执行人:沈连君,经商。被执行人:沈雷君,经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4号沈连君诉沈雷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雷君有位于观海卫镇师东村(埂田郑家)房地产一处,本院予以查封。但该房屋设有抵押,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沈连君已受偿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沈雷君尚欠申请执行人沈连君人民币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