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娄季荣与畅宜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季荣,畅宜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娄季荣。被告畅宜字。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季荣诉被告畅宜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季荣于2015年7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季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娄季荣负担。审 判 员  娄季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毛 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