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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与叶亚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叶亚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电民初字第59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单位负责人:谢响时,主任。被告叶亚虾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诉被告叶亚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旦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武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