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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玉林与被执行人牛英杰、宁正芳、宁正本、宁正明、宁正己、宁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玉林,牛英杰,宁正芳,宁正本,宁正明,宁正己,宁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师玉林,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牛英杰,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宁正芳,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宁正本,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宁正明,男,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宁正己,男,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宁正玉,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玉林与被执行人牛英杰、宁正芳、宁正本、宁正明、宁正己、宁正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7月7日向桦甸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玉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