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二申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华北京、华锋、华鹏、华龙与郭缠俊、西安灞苑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北京,华锋,华鹏,华龙,郭缠俊,西安灞苑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4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北京,男,住陕西省西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锋,男,住陕西省西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鹏,男,住陕西省西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龙,男,住陕西省西安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康安,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缠俊,男,住陕西省西安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灞苑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席王村北。法定代表人:郭缠俊,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李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北京、华锋、华鹏、华龙与郭缠俊、西安灞苑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灞苑果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l3)西中民四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北京、华锋、华鹏、华龙等四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北京、华锋、华鹏、华龙等四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法律关系被确认为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应具体适用公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不应该适用仅次于宪法的上位法民法通则的总则部分的合法权法律保护原则性规定,及仍属于上位法的部门法合同法总则部分合同效力及表见代理之规定,且其认定生效的《草签协议》不但违反双方《草签协议》生效的约定,亦违反了一审法院适用的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及公司分立登记生效的明确规定。2、郭缠俊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拒不履行职责,不召开股东会议,不进行预算、决算,不定期公布账务,明显违反公司章程。3、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成立,而《草签协议》第一条即明确约定,采用农村分家形式,结合公司法即为公司分立,是必须通过工商登记方能生效。同时,该《草签协议》第九条约定,自《草签协议》后,一周内打印正式协议书,而双方并未按约定打印正式协议书,因此《草签协议》未生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由二被申请人立即提供2005年至2012年灞苑果业公司的全部收支经营账簿,并依法进行决算和按股分红。郭缠俊、灞苑果业公司答辩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维持原判合法有据。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主张股东知情权,但在二审的上诉请求中又明确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该请求显属新增加的独立诉讼请求,且由于申请人在二审程序中不同意调解,故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并无不当。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法剥夺了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公司知情权,但其始终未能提交关于其在一审起诉前向灞苑果业公司提出了要求公布全部财务凭证的有效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要求公布的是灞苑果业公司2005年至2012年的全部收支经营账簿,但在二审中要求公布的却是2005年至2012年的全部财务资料,二者与法律规定的可以查阅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与公司会计账簿不相符。3、申请人认为《草签协议》根本未生效,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草签协议》签署后,答辩人已经依据协议约定将合伙葡萄园交由申请人管理所有,并已向其部分履行了付款义务。虽然申请人无视约定,在享有了协议权利后,拒不履行协议义务,配合答辩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但其签署协议书,接受答辩人履约义务的客观事实毋庸置疑。故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即生效,且已实际履行,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4、《草签协议》对灞苑果业公司股权做出了明确的处分,申请人签署协议并接受履行,就应当遵守约定,在协议生效后对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故答辩人认为申请人在自愿处分了股权后,主张股东权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1年9月10日,华北京与郭缠俊签订了《草签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自2011年9月起采用农村分家形式,分为上园由郭缠俊管理所有,下园由华北京及其亲属管理所有,上、下园的债权债务各园承担。二、自2011年9月1日起上园使用灞苑果业有限公司账户,债权债务自理承担,以前和以后发生的各种经济责任由上园承担,与郭缠俊没有关系。下园适用合作社账户,债权债务自理承担,以后发生的各种经济责任由下园承担,与郭缠俊没有关系。三、上、下园分开管理后,在2011年9月、10月两个月时间期,由郭缠俊分两次付清华北京一方补偿款贰佰万元正……”。《草签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分别经营,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协议中规定的账户对外进行经营。虽然双方约定在《草签协议》后需签订正式的协议,但双方用实际的履行行为表明该《草签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皆应受到该《草签协议》的法律约束。据此,双方应按照生效的《草签协议》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该《草签协议》是股东内部对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权限、经营收益与责任的重新约定,按照《草签协议》约定,灞苑果业公司分为上园与下园,分别由协议双方经营、管理并收益,据此,在财务与收益等问题上,上园与下园已互相独立,不再关联。现华北京、华龙、华鹏、华锋等四人诉请灞苑果业公司向其公布2005年至2012年灞苑果业公司的全部收支经营账簿并进行决算和按股分红,不符合《草签协议》的约定,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华北京、华龙、华鹏、华锋等四人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华北京、华龙、华鹏、华锋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北京、华龙、华鹏、华锋等四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强代理审判员 逄 东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