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魏凡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魏凡平,位克国,位志付,昝龙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负责人张传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凡平,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位克国,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位志付,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昝龙平,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告魏凡平、位克国、位志付、昝龙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65.5元,由原告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张吉强人民陪审员 张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