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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小龙与被执行人高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龙,高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胡小龙,男,被执行人高买军,男,申请执行人胡小龙与被执行人高买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5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小龙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杨斌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