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黄智与黄景忠、宁秋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黄智。被执行人黄景忠,灵山县居民。被执行人宁秋海,灵山县教师。被执行人宁志坤,钦州市钦南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智与被执行人黄景忠、宁秋海、宁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灵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黄景忠、宁秋海、宁志坤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以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707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景忠、宁秋海、宁志坤就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黄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灵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叶自璟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五���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