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10号申请人贺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孔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贺某某与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孔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强制冻结。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执行人孔某某承担;执行费350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浩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