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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桂珍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吴桂珍,住宾县。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金龙。本院在执行吴桂珍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宾县分公司立即为申请人办理社保手续,并补缴1995年3月至2006年8月养老保险。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宾劳仲字(2014)第29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