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463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20日。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卫新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