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振关与董建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关,董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关,律师。被执行人:董建江。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1544号徐振关诉被执行人董建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571836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应当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992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376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