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汪雪迪与孙志国、张金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雪迪,孙志国,张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汪雪迪,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孙志国,住宾县。被执行人张金彩,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雪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志国、张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志国、张金彩现外出打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审判员 赵成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