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传坤与房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坤,房红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70号原告:许传坤,农民。委托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浩,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红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坤诉被告房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