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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许传坤与房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坤,房红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670号原告:许传坤,农民。委托代理人:时伟,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子浩,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红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传坤诉被告房红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