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车成与韩家润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车成,权金华,韩家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张车成,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四委二十一组。被执行人权金华,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四委八组。被执行人韩家润,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营业部街32号7楼1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车成与被执行人权金华,韩家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