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陈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某某,陈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拓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曹某(2015)横民初字第005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曹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算至2014年3月28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被执行人陈某某、曹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案件受理费1435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曹某负担。2015年6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8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为横山县党岔镇定惠渠管理处职工,在横山县党岔镇定惠渠管理处有工资收入,于2015年7月9日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横山县党岔镇定惠渠管理处工资收入每月3000元,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