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诉被告董绪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董绪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29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郜效进,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董绪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诉被告董绪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