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城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浩浩诉被告胡亚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浩浩,胡亚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247号原告:武浩浩,男。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亚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浩浩诉被告胡亚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友好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浩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浩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武浩浩李桂芹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