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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景卫与姬珂、车惠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卫,姬珂,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卫,男,1981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姬珂,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车惠,女,195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刘景卫与被执行人姬珂、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景卫与被执行人姬珂、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