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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鲍金富与程根生、陈玲荣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金富,程根生,陈玲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鲍金富,男,194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程根生,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陈玲荣,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金富与被执行人程根生、陈玲荣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5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5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根生、陈玲荣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