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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与临���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临工汽车桥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建新被执行人: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纪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商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金正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铸造模具7套、普通车床3台、铸造毛坯2000件、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抛丸清理机一台、电炉一台。但被执行人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临沂金正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铸造模具7套、普通车床3台、铸造毛坯2000件、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抛丸清理机一台、电炉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