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苏成城与秦永杰、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城,秦永杰,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苏成城,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和平街171号。被告秦永杰,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裕华中路人行小区304号1单元401室。被告河北华力北叉京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不辛店泊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忠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