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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金娜。委托代理人李营。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生东洋,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娜、李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严重不和,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争吵。2012年3月,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令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双方无任何一点夫妻感情,且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9年8月29日生长女李金娜,于1991年10月15日生次女李营,现某且已婚配。原告曾于2013年诉来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再次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判令不准离婚。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再次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均系王英村村民,经人介绍结婚,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自原告2007年外出打工后,双方出现矛盾。被告称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2007年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思想开始发生变化,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院墙一个,西厢房一间,门楼一个。原、被告现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被告称现在居住的房屋在婚后换过房顶子,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本系同村村民,经相识、结婚至今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女儿,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原告离家外出打工,思想发生变化实属不该,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本院两次判令双方不准离婚。但原告第三次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可见双方矛盾确系无法调和,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相混合,本院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靳增全人民陪审员李国兴人民陪审员高彦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