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37号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定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晗、韩彦昌,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花园紫薇园10号商铺2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鑫森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