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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洪顺兴与李阔、阿吉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顺兴,李阔,阿吉丽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洪顺兴,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阔,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阿吉丽图,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顺兴与被告李阔、阿吉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顺兴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阿吉丽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兴撤回对阿吉丽图的起诉。审 判 长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