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洪顺兴与李阔、阿吉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顺兴,李阔,阿吉丽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洪顺兴,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阔,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阿吉丽图,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顺兴与被告李阔、阿吉丽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顺兴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阿吉丽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顺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顺兴撤回对阿吉丽图的起诉。审 判 长 苗秀秀人民陪审员 崔秀英人民陪审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