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早与代广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早,代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早,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广贤,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春早与被执行人代广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广贤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广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