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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春早与代广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早,代广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早,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代广贤,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春早与被执行人代广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代广贤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广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光审 判 员  邹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