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休民与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马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休民,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马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322号原告孙休民。被告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魁,董事长。被告马魁。原告孙休民与被告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马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休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休民诉称,2014年4月11日起,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到2015年3月20日止,共计110000元未还,2014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但到期后,被告一直���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孙休民于2014年4月11日共存入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长沟分社(负责人马魁)110000元,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金存入凭单”注明的机构名称是“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魁)在各地设多处分社。该笔款2014年12月30日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向原告承诺按一定期限偿还,法定代表人马魁签字确认。微山县易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所生产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交流(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现马魁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立��侦查。与原告情况相似的近50人陆续起诉,具体情况我院无法查清,从现有材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被告马魁亦涉嫌犯罪,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休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