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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省苍南县大成塑料有限公司与徐敦信、郭昶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苍南县大成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振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王西,该公司业务员。被执行人徐敦信,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昶光,男,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浙江省苍南县大成塑料有限公司与徐敦信、郭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敦信、郭昶光应各自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苍南县大成塑料有限公司货款1940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苍南县大成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2009年3月3日两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昶光履行本案案款19408.70元、负担执行案件申请费191元。被执行人徐敦信下落不明,本院从被执行人徐敦信银行存款中扣划1011.91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820.91,本院收取执行案件申请费191元,剩余18587.79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瑛代理审判员  郑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