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南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孟某某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46号原告丁某甲,女,汉族,1945年6月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已死亡)委托代理人丁某乙,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系原告丁某甲长子。被告孟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丁某甲次子。原告丁某甲诉被告孟某某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发现,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1月4日死亡。原告丁某甲有子女,丁某乙、孟某乙及被告孟某某。原告继承人丁某乙、孟某乙均明确表示不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甲现已死亡,而其继承人丁某乙、孟某乙均明确表示不作为原告继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终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佩武审 判 员 蒋彬霞人民陪审员 杨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