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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任建耀与王方平、宋小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任建耀,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方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小廷,男,汉族。任建耀与王方平、宋小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方平于2015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任建耀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宋小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方平、宋小廷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任建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建耀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1400元,本院予以免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