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尹凤朝与任志刚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凤朝,任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尹凤朝,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任志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尹凤朝申请执行任志刚赁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占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