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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杨生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杨生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刘希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生锡,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诉被告杨生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丁曲梅、人民陪审员王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审 判 长  刘 翔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