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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龙江涛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涛,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巴执��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龙江涛,男。被执行人冯伟,男。申请执行人龙江涛与被执行人冯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冯伟偿还原告龙江涛本息合计6648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伟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龙江涛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伟偿还借款本息合计6648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嗣后,本院依职权划拨被执行人冯伟在镇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信用社开设账户上的存款9070元,划拨被执行人冯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建兴��理处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16800元,共计划拨被执行人冯伟的存款25870元。申请执行人龙江涛领取25070元(有龙江涛的领条载卷),收取执行申请费800元(有收款收据载卷)。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人龙江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对下欠借款本息合计41410元与被执行人冯伟自行协商处理,不再申请执行,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有龙江涛的撤销执行申请书载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江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已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冯伟承担。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陈丽平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