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与被执行人王明建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华,王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胡振华,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满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