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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波、孙安宾、李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波,孙安宾,李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招远市魁星路。法定代表人:张绍伟,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波,男,1971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被执行人:孙安宾,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被执行人:李洪敏,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春波、孙安宾、李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忠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