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笑君与翟学刚、刘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27号案外人:徐德明,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程笑君。被执行人:翟学刚。被执行人:刘箐。被执行人:耿雅彬。被执行人:万忠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笑君与被执行人翟学刚、被执行人刘箐、被执行人耿雅彬、被执行人万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德明于2015年7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徐德明称,2013年3月16日被执行人万忠爱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NV73**奔驰牌轿车以18万元的价格卖予案外人徐德明,同日案外人徐德明将购车款交付被执行人万忠爱,万忠爱将该车交付徐德明,该车有案外人徐德明使用,但在申请执行人程笑君与被执行人翟学刚、被执行人刘箐、被执行人耿雅彬、被执行人万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车被诉讼保全,案外人得知后,于2014年9月14日向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2014)南民一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车辆归案外人所有,因此案外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津N×××××号奔驰牌轿车解除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万忠爱与被执行人耿雅彬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3日被执行人耿雅彬向案外人徐德明借款400000元,同日案外人徐德明与被执行人万忠爱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书,作为上述借款的财产抵押,并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徐德明,车辆买卖协议内容为:“万忠爱现有奔驰C230车一辆,已卖给徐德明牌照号津N×××××,车架号LE4FTL8LO17180、发动机号31082068价格180000元,款项一次付清,收款人万忠爱,此车从即日成交后,如发生交通事故…”。协议达成后,当日案外人徐德明向被执行人耿雅彬账户打款400000元,其中180000元为购车款,后被执行人耿雅彬无力偿还借款,正式告知案外人徐德明将该汽车卖予案外人,上述车辆于2014年4月28日因申请执行人程笑君与被执行人翟学刚、被执行人刘箐、被执行人耿雅彬、被执行人万忠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诉讼保全,2015年7月7日在该案执行阶段被查封,2014年9月24日,案外人徐德明对该车辆要求确权,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14)南民一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车归案外人徐德明所有。本院认为,车牌号为津N×××××号奔驰牌轿车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万忠爱名下,但案外人但徐德明与被执行人万忠爱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且该车已由案外人徐德明实际占有,并有确权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车牌号为NV73**奔驰牌轿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