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江维尔,吴科杰,张飞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责人:胡英。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波。被执行人张小波。被执行人张文波。被执行人江维尔。被执行人吴科杰。被执行人张飞群。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江维尔、吴科杰、张飞群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小波、张文波、吴科杰名下的四套房产,拍卖成交价合计为3120400.00元;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仑区春晓洋沙山西九路18号的厂房经三次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另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本原电子有限公司、张小波、张文波、江维尔、吴科杰、张飞群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1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