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永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威海永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城培,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永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有,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三和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永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威高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