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同岭,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良,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庆珊,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行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原献伟,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变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924元,减半收取6462元,由原告焦作市东星铝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凌峰人民陪审员 刘喜凤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