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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小莉等与被执行人王全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莉,李宝清,李治富,王红芳,王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莉,女,申请执行人李宝清,男,申请执行人李治富,男,申请执行人王红芳,女,被执行人王全喜,男,申请执行人李小莉、李宝清、李治富、王红芳与被执行人王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3)榆郭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莉、李宝清、李治富、王红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赔偿款人民币778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王全喜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