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02-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时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红旗、宋长国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时荣,郑红旗,宋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02-1239号申请执行人唐时荣,男,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郑红旗,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宋长国,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时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红旗、宋长国借款纠纷一案中,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的(2002)汝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2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汝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庆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