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国卫与被告罗红花、罗小某、罗某、罗文生、杨茂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81号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对原告李国卫与被告罗红花、罗其福、罗奇雁、罗文生、杨茂书、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云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行“罗红花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彪,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补正为“罗红花及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彪,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代”;第7页第2行“被告李国卫遇到险情时未采取有效避”补正为“原告李国卫遇到险情时未采取有效避”。审判长 杨学艳审判员 吴斌宏审判员 杨志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骏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