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千少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千少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谢某。被告韩某甲。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宏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韩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韩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基础较差,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仍经常夜不归宿,出入娱乐场所唱歌、参与赌博,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辱骂,甚至殴打原告。此后,被告因赌博恶性不改,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已连续长达2年之久,原告考虑再三,确认已无法共同生活,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韩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关系还有可能改善,双方有和好余地。原告所述我殴打原告并非事实,我以前是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参与赌博,但现在没有了。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我一直住在昆山市千灯镇锦景园XX幢XXX室,原告仍旧住在她父母处。自上次法院判决后,婚生儿子在原告的父母处,不让我见面,我和我母亲买了一点东西去看我儿子,但是原告父母不开门,把我买的东西还扔了出来,我们没有看见小孩。此后我没有再去过,我母亲去过多次但是仍旧没有见到小孩。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我主张对孩子的探望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韩某乙。原、被告之间婚前关系较好,婚后初期关系尚可;此后,原告称因被告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参与赌博,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仍继续分居,婚生儿子韩某乙一直由原告父母照顾抚养。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如法院判决离婚均主张对儿子的探望权;原、被告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均对对方每月收入4000元左右无异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千少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昆山地税局完税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一次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现仍分居至今,结合目前双方婚姻状况,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婚生儿子韩某乙由原告方抚养照顾,且年龄尚小,从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及成长环境考虑,韩某乙由原告方抚养教育为宜,同时因被告主张探望权,故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明确。至于抚养费的多少,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及被告实际收入情况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韩某乙由原告谢某抚养教育。被告韩某甲自2015年7月起至韩某乙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支付方式:2015年度抚养费(2015年7月至12月)3600元,被告韩某甲于2015年8月底前一次性支付;自2016年起,每年的1月底前、7月底前各半支付当年度的上、下半年的抚养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谢某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三、自2015年7月起每月的第二、四周的周日,被告韩某甲对韩某乙行使探望权,原告谢某给予协助配合。如果���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夏宏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廷廷附判决引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