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执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章小丰与宋林荣、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丰,宋林荣,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业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宋盛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章小丰。被执行人宋林荣。被执行人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林荣。被执行人杭州业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宋林荣。被执行人宋盛康。申请执行人章小丰与被执行人宋林荣、浙江怡可能源有限公司、杭州业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宋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245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和被执行人宋盛康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84-4、84-5、84-6号的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和被执行人宋盛康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子胥路恒通.世纪花苑2幢2-203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16、20-17、20-18、20-19、20-22、20-20号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指字第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