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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符友菊与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符友菊,女。被执行人唐勇,男。申请执行人符友菊与被执行人唐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被告唐勇赔偿原告符友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9894.99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勇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符友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勇给付赔偿款19894.88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同时,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2015年3月18日,本院依职权划拨被执行人唐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车站支行开设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同年6月1日,被执行人唐勇给付赔偿款现金14000元,且与申请执行人符友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友菊自愿放弃赔偿款594.99元,并从本案唐勇应给付的赔偿款中抵消符友菊曾借唐勇无借据借款300元,申请执行人符友菊共计领取赔偿款19000元(有符友菊的领条载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4)镇巴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大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