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封宇与菅满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宇,菅满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封宇,女。被执行人菅满贵,男。申请人封宇与被执行人菅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6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菅满贵偿还封宇借款本金610000元(于2014年5月16日之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6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5年7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8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9月16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4年10月16日前偿还11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菅满贵逾期未能偿还该款借款本金应计算利息,从2013年10月14日起61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菅满贵一直未履行义务,封宇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封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爱民审判员 李文荣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