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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异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长顺与庄怀安、王士干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顺,庄怀安,王士干,薛荣,仲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顺,居民。被执行人庄怀安,居民。被执行人王士干,居民。被执行人薛荣,居民。第三人仲银红,居民。(系被执行人王士干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刘长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开民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庄怀安、王士干、薛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庄怀安、王士干、薛荣给付货款共计26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顺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仲银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刘长顺与王士干之间的债务发生在王士干与仲银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王士干与仲银红的共同债务,第三人仲银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仲银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在王士干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仲其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