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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工人医院与黄凤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工人医院,黄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工人医院,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石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兵,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谭君,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凤娥,现在广西区新康监狱服刑。柳州市工人医院申请执行黄凤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63950.39元,因被执行人黄凤娥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案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凤娥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工人医院依生效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凤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12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