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殷玉蓬与被执行人纪绍峰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蓬,纪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殷玉蓬,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农民,住莱州市三山岛街道办事处三山岛村2XXX号。被执行人纪绍峰,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丽湖二期19号楼XXX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玲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绍峰于2014年11月1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纪绍峰在建设银行泉东分理处6227002192453616xxx账户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此账户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变更及销户。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李梅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尚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