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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五吴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法 微信公众号“”